深圳市科达监控系统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思奇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科达监控系统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39938号 原告:深圳思奇通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坭岗北村72号金银园2栋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CU9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赟,广东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达监控系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89-4号雅佳时4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91027Y。 法定代表人:**听,执行董事。 被告:**听,男,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蓝山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科达监控系统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科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30000元及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为6627.87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19日为21389.99元);2、被告**听就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听找原告做“**防2014年度、2015年度网络信道建设项目”工程(简称涉案工程),最终其代表被告科达公司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施工项目全长36公里,工程总造价68万元,超过36公里部分,按约定结算每公里工程价,项目2017年12月28日开工,2018年1月23日完工,经武警广东总队执勤第三支队确认开通使用,最终工程长度47.78公里,总价902511元,二被告已支付66万元,2018年8月16日,被告**听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确认尚欠24万元,2019年1月30日支付1万元,**23万元未付。 二被告辩称,涉案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为广东省边防总队第六支队(简称边防六支队),由深圳市***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承包,2017年8月5日,***公司与被告科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被告科达公司施工,之后被告科达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深圳市煜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煜佳公司),由煜佳公司委托原告施工,项目中途经协商,煜佳公司退出项目,由原告接替煜佳公司继续施工,煜佳公司完工任务折价69000元,剩余工程款直接付给原告。原告承接煜佳公司《施工合同》,其中工程量清单第7项“敷设28/32mm塑料子管”未施工,其他完成交付使用。因***公司破产清算,公司股东及高管人员涉嫌犯罪,项目直接未组织验收结算。涉案项目扣除原告未施工价款为124071.91元,总价款为505928.08元,扣除被告科达公司付给煜佳公司的69000元,应付工程款为436928.09元,被告科达公司已付67万元,已多付工程款;即便按原告主张的47.78公里工程量,按上述方法计算,应付工程款为600618.94元,也已多付工程款,故原告本案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经审理查明,涉案项目建设单位为边防六支队,由***公司承包,***公司转给被告科达公司施工,被告科达公司与煜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总价63万元,支付了首期款189000元,后煜佳公司退出,由原告接替继续施工。 庭审时,原告称煜佳公司没有进行过施工,其接替后与被告科达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工程量为36公里,价款68万元,项目在2018年1月28日完成施工,因***公司原因未进行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原告提供涉案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测试报告(***公司申报),主张实际完成工程长度为47.78公里,按双方口头协议约定换算,工程款为902133元;被告称煜佳公司退出前完成了部分工程,折价69000元,原告接替后按煜佳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工程量36公里,价款63万元,扣除69000元后为原告工程款,另施工合同第7项因条件限制未施工,还应扣减合同金额124071.91元。 原告提供一份《欠条》载明:现欠***工程施工款240000元,2018年10月份支付结清。**听2018.8.16。见证人:**。原告称,2018年8月1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听、**(被告科达公司员工)3人就涉案工程款事宜进行沟通协商,确认了工程款902133元,取整为90万元,已付款66万元,余款24万元,故由被告**听出具上述《欠条》,**作为见证人签名;被告提供与***微信记录,主张2018年8月14日,***威胁要中断涉案项目通信网络,被告**听被迫在《欠条》签名;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其提供了***、被告**听、**3人录音,主张《欠条》系充分协商后出具,不存在胁迫,原告另提供微信记录显示,2018年10月14日,***向被告**听追要工程款,被告**听表示目前没钱,在想办法。2019年1月30日,被告**听向原告转账10000元,其称系被迫转账。 另查,***曾起诉被告**听主张工程款,本院作出(2020)粤0304民初5594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系原告与被告科达公司施工产生债权债务纠纷,***起诉非适格主体,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书现已生效。 再查,被告**听系被告科达公司的一人股东。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涉案工程由***公司承包,后又由被告科达公司转包给原告,上述工程转包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与被告科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效。双方**涉案工程因***公司原因未验收,但建设单位已使用该工程,可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故被告科达公司应参照双方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原告。 关于工程款数额。原告与被告科达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双方就工程量、价款、煜佳公司工程款、合同扣减等均各有**,2018年8月16日,被告**听向***出具了《欠条》确认欠工程款24万元,被告**听主张系被胁迫出具,但首先,其提供的微信记录不足以证明***存在胁迫行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双方有充分协商;其次,在《欠条》出具后,***向被告**听追款时,被告**听只是表示无钱支付,之后在2019年1月30日又向***支付1万元,被告**听主张系被胁迫付款有违常理,据此,被告**听关于被胁迫出具《欠条》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采纳该《欠条》,因***与被告**听是原告与被告科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认定系各自代表公司的履职行为,故出具《欠条》是原告与被告科达公司完成了工程款结算,原告请求被告科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听责任。被告**听系被告科达公司的一人股东,其未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原告主张被告**听就被告科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科达监控系统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思奇通信有限公司工程款2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听对被告深圳市科达监控系统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0.26元、保全费1810.08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6980.34元,由本院退回。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980.34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泽  婵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