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46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荣城花木种植基地,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委会东800米。
经营者:孙海东,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公路东篱佳苑6号楼1门2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海东,河北振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西路联强小区4-4-401。
法定代表人:李民福。
上诉人北京海荣城花木种植基地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18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海荣城花木种植基地于2020年8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海荣城花木种植基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海荣城花木种植基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北京海荣城花木种植基地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洋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 婧
书 记 员 屈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