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13951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青海省地质基础工程施工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解封申请人青海省地质基础工程施工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12343.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递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139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1234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解封申请人青海省地质基础工程施工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申请人青海省地质基础工程施工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1234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书岩
书记员  冯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