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5400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如,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成,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倪建中。
原告***与被告杨成、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诉,符合上述规定,可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