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1552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兰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成,男,1969年6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倪建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杨成、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