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02执1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周才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州鸿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盛家园10幢10-2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金雅园过街楼三层316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鸿堪建材有限公司、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02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鸿堪建材有限公司、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为962000元,被执行人湖州鸿堪建材有限公司以96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工程进度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720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鸿堪建材有限公司、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6月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鸿堪建材有限公司、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湖州鸿堪建材有限公司、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州鸿堪建材有限公司、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州鸿堪建材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2执11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