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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2民初30617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汪某。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青龙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