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任中与蔚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6民初528号
原告:任中,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蔚县博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蔚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蔚县宋家庄镇辛落塔村。
法定代表人:***,系蔚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任中与被告蔚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任中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要私下协商解决,原告任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任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海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