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蔚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726民初88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被告:***,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朔州市繁峙县。

被告:蔚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

法定代表人:武晓明,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蔚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蔚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支付工资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本人在二被告处从事土建工作。二被告现拖欠本人5万元工资,经蔚县劳动稽查大队协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承诺书,同意于2020年10月1日给付。到期后,该承诺书未能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2020年6月8日,原告拦停本人货车,本人在无助的情况下,与原告在蔚县写的承诺书。2、本人给付原告工资,必须先定工资标准,再结算工资。3、原告是本人雇佣的,于被告蔚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关。

蔚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本公司与原告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本公司没有给付原告的工资的义务。本案系原告与***的劳资纠纷,本公司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被告***承揽了被告蔚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公园首府幼儿园工程;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原告***受被告***雇佣,为该工程土建施工供劳务。后因被告***未能全额给付原告工资,原告拦停了被告***的车辆。后在蔚县的协商下,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10月1日给付原告剩余5万元工资。被告蔚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建方派人参与调解、协商。

本院认为,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基本的劳动权利。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5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5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原告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不能证实二被告共同雇用了原告,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支付工资5万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5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宝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