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1021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沙隆达手挽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种子市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63********,住河南省临颍县台****4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漯河沙隆达手挽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8297元。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