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2民初4247号
原告:**,沈阳市人,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何某,科右中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沈阳市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右中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丁某。
被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某、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右中发电厂、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1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赵 金 伟
审 判 员 陈 晓 灵
审 判 员 哈达础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平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