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26民初2619号
原告:内蒙古明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万达广场甲A写字楼1005-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552811311Q。
法定代表人:杨国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车站办胜利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2658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扎鲁特旗香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香山镇香山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原告内蒙古明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扎鲁特旗香山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内蒙古明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代理费66.937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扎鲁特旗香山镇2016年“十个本覆盖”延伸建设项目,内蒙古明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与第三人扎鲁特旗香山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招标代理合同》。合同第五条报酬及支付方式:5.2支付方式: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单位一次性付清。5.3清单编制费:按招标代理服务费的30%收取清单编制费,中标后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合同》就工程名称,建设地址,招标代理各项内容等其它条款作了相关约定。被告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上述项目的三个标段,分别为:(1)香山镇2016年“十个本覆盖”延伸建设项目第一标段,中标价为27305354.00元;(2)香山镇2016年“十个本覆盖”延伸建设项目第二标段,中标价为28341349.00元;(3)香山镇2016年“十个本覆盖”延伸建设项目第三标段,中标价为17347605.00元;按照约定,被告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代理费为第一标段18.65万元,第二标段19.17万元,第三标段13.67万元,合计给付代理费51.49万元。并给付清单编制费15.44万元(计算方法:51.49万元×30%=15.44万元),两项合计66.937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上述费用在中标单位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单位一次性付清。可是被告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好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内蒙古明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
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明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日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格根图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