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告某某与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民初3667号 原告:***,男,现住XX。 被告: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2020年7月30日,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2020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08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1075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