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民初3667号
原告:***,男,现住XX。
被告: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2020年7月30日,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2020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08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1075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