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中法民三终第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苗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绥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升辉苑四楼。
法定代表人:胡威荣,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分别于2014年3月18日、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两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无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免收受理费。
审 判 长  陈向科
审 判 员  朱莉娜
代理审判员  刘宇慧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卢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