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71-1号
原告:***,女,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代理人:黄小凤,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晓凤,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升辉苑四楼。
法定代表人:胡威荣。
原告***诉被告杨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俏玲
二〇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妍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