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71-1号
原告:***,女,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代理人:黄小凤,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晓凤,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升辉苑四楼。
法定代表人:胡威荣。
原告***诉被告杨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俏玲
二〇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妍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