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2民初15347号
原告: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麦地路升辉苑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2547954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7937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惠州市东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