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德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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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921民初1239号原告:卓资县德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郝润强,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虎维,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卓资县德温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告:乌兰察布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法定代表人:栗全考,任总经理。原告卓资县德温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2018年11月21日,原告卓资县德温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资县德温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资县德温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4元,予以免交。审判员庞二锁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陈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