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921民初238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乌兰察布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栗全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卓资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与**、**、乌兰察布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卓资县房产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乌兰察布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卓资县房产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丽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