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改、乌兰察布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81民初1239号

原告:***,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杨晓俊,丰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改,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乌兰察布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740119517G。

法定代表人:栗全考。

被告:内蒙古三爱富万豪氟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790190557Y。

法定代表人:吴君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内蒙古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改、乌兰察布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三爱富万豪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2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张国英

人民陪审员 杨俊清

人民陪审员 程广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