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81民初1239号
原告:***,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杨晓俊,丰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改,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乌兰察布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740119517G。
法定代表人:栗全考。
被告:内蒙古三爱富万豪氟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790190557Y。
法定代表人:吴君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内蒙古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改、乌兰察布市华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三爱富万豪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2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张国英
人民陪审员 杨俊清
人民陪审员 程广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