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安瑞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安瑞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1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十五里墩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420534X4。
法定代表人:袁家文。
被执行人:安徽恒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67945301Q。
法定代表人:江宏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金,男,198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恒实建设有限公司、张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恒实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应承担的还款份额,被执行人张金经查询财产状况,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503执15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