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安瑞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安瑞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市环球银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503民初5157号
原告: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十五里墩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420534X4。
法定代表人:袁家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环球银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清华家园23幢20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YHUW5W。
法定代表人:张家文,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市环球银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陆大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桂岁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