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安瑞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思文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安瑞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安瑞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12701号

原告:安徽思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国际五金商贸城三期B区20栋112-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DLX22J。

法定代表人:赵杰,总经理。

被告: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十五里墩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420534X4。

法定代表人:袁家文。

被告: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金寨大市场1幢9-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336730840F。

负责人:王修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思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思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思文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思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保全费1009.12元,合计2145.12元,由原告安徽思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先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