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安瑞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安瑞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市环球银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田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03民初2168号
原告: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十五里墩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420534X4。
法定代表人:袁家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云,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环球银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清华家园23幢20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YHUW5W。
法定代表人:张家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环球银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卢继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安市环球银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28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以12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清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7日。被告**作为被告六安市环球银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与原告签订《内装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城南清华家园宾馆”的消防工程,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工程总计为30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时付50%,工程施工结束付到70%,剩余部分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2016年8月2日,因被告六安市环球银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需要对地下室水泵房进行维修,再次与原告及六安市顺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清华家园小区水泵房维修合同》,合同总价38000元,物业公司承担10000元,现该款物业公司已经支付完毕,被告承担28000元未支付。现上述工程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消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告仍尚欠128000元工程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六安市环球银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未作答辩。
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
2、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单、被告**身份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身份;
3、《内装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清华家园小区水泵房维修合同》、验收合格查询单,证明原告承建被告消防工程及水泵房维修工程的事实;原告承建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事实;
4、微信转帐记录、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尚欠128000元工程款未支付的事实;
5、被告公司内档查询单,证明被告**系被告六安市环球银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对2016年8月2日,原告与第三人六安市顺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清华家园小区水泵房维修合同》,合同总价38000元,约定由物业公司承担10000元,被告承担28000元,由于被告六安市环球银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均没有签名,故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作为被告六安市环球银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人和股东,与原告签订的《内装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选择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责任,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选择由法人承担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清华家园小区水泵房维修合同》中的工程款28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安市环球银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南京国泰消防集团六***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0元,被告六安市环球银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继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