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天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E-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66336T。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6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审第三人:安徽正兴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安徽国际金融贸易中心2-2409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F5B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安徽长天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财富广场**信用代码:9134010069109142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徽正兴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长天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1103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笨呐确定管辖时仅会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共性,无其他法院管辖地可选。1.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本案应当根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2.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而提起的诉讼。但侵权责任类的案由项下并没有追偿权纠纷案由,一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3.被上诉人基于侵权行为已经提起诉讼,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被上诉人起诉的依据是代为履行之债,不是因侵权行为。综上,侵权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未提供上诉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向***送达起诉状以及其他应诉材料,***委托其母亲**于2021年9月11日签收。其递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落款时间是2021年9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超出法定期间,对其管辖权异议应不予审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但其驳回***管辖权异议的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薛 原 书 记 员 孙 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