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3228民初77号
原告: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黑水县芦花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初伍,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回隆乡下叶坪。
法定代表人:汪永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列罗格西,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四川省黑水县芦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黑水县芦花镇彩林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韩俊,黑水县芦花镇人民政府镇长。
原告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川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黑水县芦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2.00元,减半收取计566.00元,由原告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保兴权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格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