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3820号
申请人:绵阳市炬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高涧槽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7M72E0N。
法定代表人:张媛媛。
被申请人: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黑水县芦花镇南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86948448801。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1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以10万元为限,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王卫、胡绍琼以其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10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县支行22×××12账户、被申请人***在农商银行62×××12账户的资金予以冻结;
二、查封担保人王卫(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73××××××××)名下川B×××××车辆、胡绍琼(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48××××××××)名下川B×××××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