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初1229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嘉鑫,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望锦中街51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王凡。
第三人: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水县芦花镇南街(原一建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嘉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货款72342.1元及利息524.48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偿清之日,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9日,***向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钢筋,通过其挂靠的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转账项目货款72342.1元。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XX随后告知钢筋没有存货,只能退款。***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号,但因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转账出错导致未实际转入***账户,而退回到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由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向***出售钢材。***委托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于2018年9月28日转账100000元,于2018年9月29日转账72342.1元。此后,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未向***供货。2018年9月29日,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委托的收款人退款100000元。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尚欠72342.1元未退还***。
另查明,2018年7月24日,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约定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曾克寺景区创建项目承包给***。
审理中,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转账100000元,于2018年9月29日向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转账72342.1元的款项,实际系***所有。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合同》、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与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货物应当及时退还货款,故本院对***要求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72342.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主张从2018年9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未将涉案款项退还与***的行为给***造成了利息损失,故本院认为,应当从***起诉之日起算逾期利息,故本院对上述诉请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货款72342.1元及利息(以本金7234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计811元,由被告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