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执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
被执行人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1、本案的执行标的款共计本金4298000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0000元,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2021年6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直到将本案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付清为止。2、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法院判决计算,先本后息再计算迟延履行金。43、本案未执行完毕以前,不得解除对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的查封。54、本次执行产生的评估、拍卖费用由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65、执行费由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前自动向本院缴纳日前自行向本院缴纳。76、达成本协议后,如果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何一期违约付款,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均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86、达成本协议后,如果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双方同意按北京云房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的评估报报告结论,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整体拍卖。97、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异议申请。108、申请执行人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不将被执行人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和限高申请执行人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不将被执行人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119、本案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应当自该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 渡
审判员 成关云
审判员 周先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