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红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23民初509号
原告: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开发区新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828401。
法定代表人:王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言,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910887785。
被告: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有斌。
原告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90元,减半收取35545元,由原告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作强
审 判 员  汪 泽
人民陪审员  张 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