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红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安国润供水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3民初1805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沫儒,江安县夕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1032。

被告:***,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清,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610410554。

被告:江安国润供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2AATT3L。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东风路83号。

法定代表人:任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文,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111270776。

被告: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四面山镇交通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828401。

法定代表人:王长明。

原告***与被告***、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安国润供水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1元,依法减半收取11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元会

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

人民陪审员  张 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宋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