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红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524执8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执行人: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明,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7﹞8号仲裁裁决,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邵子强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