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执异31号
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345791282U。
法定代理人:**,经理。
原案申请执行人: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四面山镇交通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1100003145828401。
法定代理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异议人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宜宾星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晏中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