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402民初7795号
原告:***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54021.92元,其中工程款350000.00元,利息104021.92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此后利息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1日,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将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展示馆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2014-A0708)一份,约定以建设单位方的展陈装饰发包范围为依据,工程造价为固定总价348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装饰工程的施工内容,并已交付使用。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50000.00元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工程分包合同》第14.3条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向合同签约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合同签订地为南京市雨花台区,本案应由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在固原市原州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兰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明娟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