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公安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1262号
原告:***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纬十四路北侧***1号综合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19号路西4号厂房第四层1-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山中路5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332号。
法定代表人:***,该支队支队长。
原告***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公安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计1416元,由原告***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