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清远市高士柏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802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高士柏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德国。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下廓二街130号瀚景天域名苑一号楼2层商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清远市高士柏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405号,(2021)粤18民终4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所确定:一、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车间三工程款142082.80元;二、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管桩购买款84908元;三、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垫费用58670元;四、被执行人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执行人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开具金额为231302.40元的工程款发票;六、一审受理费6208元、鉴定费15877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清远市高士柏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期间被执行人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294820.33元,依法转执行费6660元后,剩余案款288160.33元退付本案申请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开具金额为231302.40元的工程款发票,被执行人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外,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粤RA××××号小型汽车,本院依法查封该车辆档案,由于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处置变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通过电话、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802执13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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