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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汝飞与陈海章、清远市清城区华禧新村房地产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7729号
原告:潘汝飞,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41************619。
委托代理人:贺佐鹏,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家祥,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海章,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身份证号码442************11X。
委托代理人:许武,广东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高英,广东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瀚景天域名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10U。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万来,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家亮,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办笔架河南丫塘堤段二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06。
法定代表人:郭炳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伟强,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汝飞与被告陈海章、清远市清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潘汝飞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汝飞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汝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6元,依法减半为2303元,由原告潘汝飞负担。
审 判 长  曾韶清
人民陪审员  黄雪锋
人民陪审员  钱辉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婉莹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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