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24执6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下廓二街130号瀚景天域名苑一号楼2层商场。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锡忠,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扬,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罗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224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2民终1444号民事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8554.6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00元及财产保全费4320元。因被执行人被执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接受询问,逾期向本院电话报告财产,其称公司名下款项已经被法院冻结了,员工工资目前几个月没有发放了,目前公司没有能力履行案件。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并扣划被执行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904元,该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已冻结其若干银行账号。
2.查明被执行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仁化县丹霞旅游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委托代运营合同,开发区管委会尚有代运营费用未支付给被执行人。本院已出具裁定给仁化县丹霞旅游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对被执行人的代运营费用按808556.66元额度进行扣留提取,已提取400000元,经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其中200000元用于缴纳被执行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仁化县税务局的税金,剩余20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除上述财产外,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查明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后续被执行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运营费用待扣留提取到位及用来履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224执6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娟
审判员 温志裕
审判员 秦艳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海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