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兴通腾达建材经营部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6382号
原告:北京华兴通腾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艺术馆平房乡石各庄村818号。
经营者:冯金粦。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永华,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洁,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城镇健康路2号。
法定代表人:侯兴元。
被告:***,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李国忠,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兴通腾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兴通腾达建材经营部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要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兴通腾达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