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2民破6号之五
申请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7月29日,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由于部分职工债权进行了调整,管理人对职工债权按照60%的清偿比例进行了第一次分配,待相关债权债务明确后可二次分配,请求本院先行终结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拟定的《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本院裁定认可,管理人对职工债权按照60%的清偿比例进行了第一次分配,且其后可依法二次分配,其申请先行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案件受理费75902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