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2892号 原告:***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黄口镇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开发***配套区45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健康路2号。 诉讼代表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被告:砀山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古城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 燕 书 记 员 林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