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10313号之一 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88578034G,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南***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发成,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178391,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健康路2号。 诉讼代表人:李垚,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2716379M,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路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章 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