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10313号之一
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88578034G,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南***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发成,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178391,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健康路2号。
诉讼代表人:李垚,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2716379M,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路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章 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