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4031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濮阳市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茂名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如城镇健康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