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4031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濮阳市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茂名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如城镇健康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