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1016号
原告:***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佟沟南坡120号(广电路58号临街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61964694J。
法定代表人:刘学,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峰,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福德双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棋盘地村承德维利多得酒店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F1RH83K。
法定代表人:冯丽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女,1992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福德双胜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6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瑞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