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市福德双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450号

原告:***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佟沟南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61964694J。

法定代表人:刘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峰,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福德双胜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棋盘地村承德维利多得酒店有限公司院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F1RH83K。

法定代表人:冯丽梅,经理。

原告***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福德双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向原告***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爱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春天

书 记 员 李 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