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

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与***、文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1执1699号
申请执行人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鹏。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文静。
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与***、文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4)熟尚商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文静给付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92917.31元、利息80000元,合计1272917.31元。该款由***、文静分别于2016年1月10日前给付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636458.66元,于2016年7月7日前给付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636458.65元。同时***、文静自2015年7月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就1272917.31元中未付款部分向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如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有权按1272917.31元就其中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还应给付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8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9845元,由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负担9845元,由***、文静负担10000元。***、文静负担部分由***、文静于2015年7月31日前直接给付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无需法院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额1428987.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4400元并已经发还南塑建材塑胶制品(常熟)有限公司。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文静名下位于太原市郝家沟街99号汇隆花园雅苑1幢2单元205室;发现被执行人***、文静名下位于太原市晋安东街7号A区7幢1单元10层1001室,上述房屋正在处置过程中,待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受偿。经查,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984587.2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正在处置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尚商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