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24民初914号
原告:柘城县红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柘城县安平镇工业园区,确认送达地址:柘城县红辣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755175116B。
法定代表人:王梅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源丰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西华县西夏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7919042165。
法定代表人:陈囤良,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县红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源丰塑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柘城县红辣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柘城县红辣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柘城县红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