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1049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邵国新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和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邵国新与被告宜兴市和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邵国新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邵国新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国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邵国新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