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9民初4462号
原告:郑州市宇来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21号**大厦5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168368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新野县城区健康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941918524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男,中心副主任。
原告郑州市宇来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郑州市宇来科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宇来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市宇来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