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建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与泗洪县建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91民初85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泗洪县建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四洲大街南侧武夷山路东侧东方花园北区43幢105号。
法定代表人:刘乃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海路大黄山。
原告***诉被告泗洪县建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6日,被告泗洪县建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泗洪县建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州鼓楼区环城街道办事处签订《拆除房屋协议》,由泗洪县建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坝子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北片房屋。被告泗洪县建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协议上盖了公章,七公司代表申实华及该公司项目合伙人***在该协议上签名,2013年5月20日,被告泗洪县建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赵军与原告签订《拆除房屋协议》将上述项目业务交由原告完成,协议签订后,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泗洪县建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共付款20万元,该款由被告***收取并出具了三张收条,因涉案拆除项目拖延时间过长,导致绝大部分工程无法施工,被告泗洪县建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鼓楼区环城办事处递交《情况说明》,要求退出拆除工作,被告***及赵军在《情况说明》上签名。2015年25日,徐州市鼓楼区坝子街旧城改造指挥部向泗洪县建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通知》,决定解除环城办事处与泗洪县建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的《拆除房屋协议》,致使原告无法继续进行拆除工作,被告也没有退还原告交付的20万元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敬请依法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返还对原告人民币20万元,利息3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是建设工程拆除合同纠纷,亦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属于专属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标的,即被拆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徐州市鼓楼区坝子街,属于徐州市鼓楼区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姜 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习文
书 记 员  韦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