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37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松林,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泗洪县建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四洲大街南侧武夷山路东侧东方花园北区43幢105号。
法定代表人:刘乃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诉被告泗洪县建新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洪建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0元;利息38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6日,被告泗洪建新公司与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街道办事处签订《拆除房屋协议》。约定由泗洪建新公司拆除鼓楼区坝子街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北片房屋。被告泗洪建新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其公司代表申实华及该公司项目合伙人***在该协议上签名。2013年5月20日,被告泗洪建新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赵军与原告签订《拆除房屋协议》,将上述项目业务交由原告完成。协议签订后,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泗洪建新公司共付款200000元,该款由被告***收取并出具了三张收条。因涉案拆除项目拖延时间过长,导致绝大部分工程无法施工,被告泗洪建新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鼓楼区环城办事处递交《情况说明》,要求退出拆除工作,被告***及赵军在《情况说明》上签名。2015年5月25日,徐州市鼓楼区坝子街旧城区改造指挥部向泗洪新建公司发出《通知》,决定解除环城办事处与泗洪建新公司的《房屋拆除协议》,致使原告无法继续进行拆除工作,被告也没有退还原告交付的200000元费用。
本院查明,2020年3月20日,被告泗洪建新公司被撤销工商注册登记。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向原告***进行了法律释明,要求其变更本案的被告,原告***拒绝变更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被告泗洪建新公司被撤销工商注册登记,且本院予以释明后,拒绝变更本案的被告,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以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原告已预付),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柴修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想
书 记 员 韦懿轩